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孟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别名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别名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8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2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煤球),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毛某某、杨某某有立功表现。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七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法院审理自己和刘文永经济纠纷案件期间,因对刘文永的诉讼代理人刘××不满,遂雇用倪某某找人殴打刘××,欲使刘××不能参与诉讼。后被告人倪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乙、毛某某的介绍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倪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预谋后,于2009年5月19日20时许,由倪某某开车带领李某乙、杨某某、以及由杨某某纠集的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薛淑伟(另案处理)、“阿来”(另案处理)到孟州市誉豪小区。趁刘××下楼准备外出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三人持钢管殴打刘××,致使刘××头面部、躯干、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的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200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苏××、乔××(均已判刑)、乔××到孟州市X路北段狄奥尼索斯酒吧饮酒,因张××与乔××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乔孟孟殴打张××,致其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张××的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毛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的报案材料、被害人张××陈述了被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证人刘××、张××证明刘××被殴打致伤住院的事实经过、证人杜××、张××证明看到刘××被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证人苏××、乔××、乔××证明王某某殴打张××的事实经过、证人杨×、韩××证明张××被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病历复印件、伤情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前科证明、释放证明、抓获证明、立功证明、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苏××、乔××被判刑的判决书、各被告人年龄证明在卷为证。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杨某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醒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彦萍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艳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