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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湖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是三门峡市富达电力集团后勤部的工作人员,私刻公章五枚,以单位名义与被害人乔某签订购买安利产品协议书五份,骗取乔某现金x元。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骗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解自己骗的是9000元,另6000元是借的。辩护人认为指控的数额中有6000元与合同无关系,另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是三门峡市富达电力集团后勤部的工作人员,私刻公章五枚,以单位名义与被害人乔某签订购买安利产品协议书五份,以协议保证金名义骗取乔某现金9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以自己买房子、给领导送礼为由从被害人乔某处骗取现金6000元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供述了2009年1月12日左右,我从六峰北路教师公寓经过,看到教师公寓楼上有个卖安利产品的牌子,因为要过年了我没有钱还欠别人钱,卖安利的都急着卖产品,我就想看能不能从他那里骗点钱花花,我就按照牌子上的电话号码打了个电话,是个女的接的,我说我想卖你的安利产品。她说她在家让我去找她,我就去她家里,到她家里后,我才知道她叫乔某,她很热情的接待了我。我想富达电力都很有钱,我就说是富达电力后勤部的,想多买点安利产品发给职工,她就答应了。我从她家走后,因为我说我是富达电力后勤部的,要让她相信,我要弄些材料证明我是富达电力的,就到街上找刻假章的弄些假章造些假材料,我走到虢国墓地附近见到地上有个刻章的电话号码,电话号码我记不清了,我就按照那个电话打了过去,他们没有接,又把电话回过来是个女的,我就给她说:“我要给人签合同,你给我刻点章。”她说:“行,刻圆章一个五百元,刻椭章一个一百元钱。”我说:好,你给我刻点三门峡市富达电力的椭章,你们看着弄,也造一些合同材料。最终我们说好,她给我刻章和合同材料,弄好后我给她七百五十元。我到晚上又和那个女的联系了,我和她们的一个小男孩在百货楼前门见了面。我给他了五十元定金,把刻什么章和写什么合同,给他写了一下。他说第二天早上九点还在百货楼门口见面,把东西弄好给我,然后,我们就各自走了。第二天中午我在百货楼把他们刻好的章和合同材料拿到手,我又给他们了七百元钱。然后,我与乔某签了五次合同,骗了她协议保证金共计9000元(富达集团合同1000元;铁塔厂合同5000元;河南省电网公司合同3000元)。我以我买房子为借口骗着借她了4000元,有借条;以给领导送礼骗她有2000元,其中1000元有借条;

2、被害人乔某陈述

陈述了2009年1月12日左右的一天,我正在家待客,有个女的(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是富达电力集团后勤的人,快过年了单位要给员工们搞福利,想买安利的东西,正好看到我做安利的广告牌就给我打电话了,想给我约个时间说说购买安利东西这个事。后来我们就谈了谈富达集团购买我经营的安利产品的事。之后李某红和我总共签了四次合同,拿走协议保证金共计9000元(富达集团合同1000元;铁塔厂合同5000元;河南省电网公司合同3000元),借了我4000元,说给领导送礼要走2000元,其中1000元有借条。拿走安利产品价值3214元(一个滋养套盒1300元,还另外配了一些面膜之类产品1173元,一盒纽崔莱礼盒678元,一瓶洗衣液68元。我先期垫付的安利产品货款x元左右,现产品还在家中放置。

3、证人证言

(1)证人乔××的证言

证明了2009年2月8日我和我姐谈话之余说到了李某红与我姐乔某合作(安利)之事,并把她联系的单位与我姐签订的合同及进账单拿给我看,当时看了合同之后我对她们两个说合同问题不是很大,就是具体的细节不是太明确。因为我是作财务工作的,所以她们就问我她们签订的合同上面所说的付款期已经过了好几天了为什么还不到账,我说如果不到账的话有两种可能,一是他们单位没有钱开了空头支票或开错,二是银行还没有给转。之后,我和我姐时不时的往我姐的开户行电话查询到账情况,但始终未见到钱到账,到了2月X号我对我姐说这里面可能有问题,把姐夫叫回来商量这事,姐夫回来之后我把我的疑问一一向他说了,他们财务方面,银行方面,领导平时给她打电话,都有很多疑点存在,之后我也就出去玩了。我姐与姐夫下午也就去了银行、供电局、富达集团及李某爱人工作单位,发现我们是被骗了,等李某红再次来我家的时候就报案了。报案后,我姐拿出来了好多合同,进帐单,银行回单等,通过假合同一共骗我姐了9000元,又以各种理由骗我姐借给她了4000元。慌称给领导送礼从我姐那里拿走2000元,还有一部分安利产品。

(2)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了2009年2月8日上午,一女的叫李某红,在富达上班,当时她还带了个女(乔某)的,她说是他表妹,给富达电力签订了合同,向富达发一些安利产品让我先试一合安利产品,我就收下,他们就走了。

4、从李某家搜查发现有乔某的名片,及李某收乔某的协议书,保证金收条一张。

5、从李某处扣押有公章4枚,私章两枚、现金缴款单两张、收据1张(协议保证金1000元)、协议书6份、收款收据本1本、进账单17份;从张××处扣押有安利产品礼盒一个、保温杯一个、健片一合、蛋白粉一桶,并发还给乔某;从巴律文处扣押有一张乔某的名片,一张收据(证明李某清收到乔某协议保证金1000元);从李某身上搜出的收据3张,证明李某收取乔某协议保证金共计4000元。

6、乔某提供的李某给其的进账单4张、收据3张(证明李某红收取乔某协议保证金共计9000元)、借现金条一张(显示李某红借乔某现金4000元、借物品条一张(显示李某红借乔某滋养套装一合、面模、眼霜、果酸、按摩膏4样,共计价格2473元;乔某提供的协议书6份及复印件

7、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其单位的合同章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而不是三门峡市富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铁塔厂证明其单位的合同章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而不是三门峡市富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铁塔厂合同专用章;陕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三门峡市X村信用联社个人金融结算中心不存在;陕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没有姓名为刘芳、张东娜的职工;河南省电力公司证明椭园形的河南省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属该公司的公章;郑州商业银行证明三角形的郑州市城市信用社股份公司西部分设转讫的单位不存在。

8、李某的家及部分赃物照片

本案另有出警经过、破案报告、本院(1991)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91)三湖检刑抗字第X号抗诉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三法刑二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6)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1)三劳教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在卷,查明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对其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贪污、挪用公款、诈骗被判刑、劳动教养,其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不思悔改,对其应予严惩。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平功

人民陪审员连丽梅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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