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畅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畅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受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19日办了离婚手续,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弟弟结婚,被告借原告5000元,在离婚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愿意偿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推诿不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5000元。
被告辩称:给原告打下5000元欠条是事实,被告也愿意偿还,但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还,只能五年还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离婚证一份。2、离婚协议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离婚;3、2009年2月19日欠条一份,证明在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给原告打下欠5000元的欠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以及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弟弟结婚需要用钱,被告向原告借了5000元钱,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愿意偿还其为弟弟结婚而借的5000元钱,欠条注明此欠条自离婚之日起生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由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在离婚时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一份,被告表示愿意偿还,但在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诿不还,由此酿成纠纷,过错完全在被告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畅某某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嵬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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