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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鹤中法执字第15-X号、(2007)鹤中法执字第15-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复议审查过程中,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追加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2010年10月25日,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并撤销(2007)鹤中法执字第15-X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且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复议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审查已经没有必要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叶慈年

审判员赵宏涛

审判员杨尔洲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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