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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解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4日晚,焦梅如、王某甲、钮某某、闫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丁(以上八人均已判刑)等人到焦作市解放区X街银座会所消费。当晚11时许,钮某某等人拒不结账欲离去时遭到该会所经理景美华、马某等人阻拦,闫某某、王某甲、王某丁、赵某乙、赵某丙、钮某某及钮某某纠集的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银座会所东门口,对景美华、马某及保安队员吕某某进行殴打,吕某某左上臂被贺某某持刀砍致轻伤。后因保安队员持橡胶棒自卫将闫某某等人打伤,钮某某、闫某某等人逃离银座会所。焦梅如、贺某某等人对保安队员十分恼怒,贺某某纠集卢某(已判刑)、焦梅如纠集焦梅飞(已判刑)等人持砍刀、洋镐把等物到银座会所欲聚众殴打保安队员。后焦梅飞、卢某、贺某某等人持砖块、砍刀、滚等工具多次向保安队员人群冲击欲殴打保安队员,因保安队员用灭火器自卫未逞,后即用砖块扔砸保安队员和银座会所,将银座会所落地玻璃、吧台、三台等离子电视等物(价值x元)砸坏。期间焦梅如从家中取来一把键卫15口径枪和十余发口径子弹返回银座会所,焦梅如、钮某某即指使王某甲拿枪打保安,王某甲持枪先后两次到银座会所停车场北侧朝保安人群开枪射击十次,击中保安人员王某功、陈聪伶、韦文革、王某波、刘战胜五人,致王某功被枪弹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陈聪伶、韦文革、王某波轻伤。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卢某、芦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刑事科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持械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三、四款,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辩解:没有持刀砍人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4日晚,焦梅如、王某甲、钮某某、闫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丁(以上八人均已判刑)等人到焦作市解放区X街银座会所消费。当晚11时许,钮某某等人拒不结账欲离去时遭到该会所经理景美华、马某等人阻拦,闫某某、王某甲、王某丁、赵某乙、赵某丙、钮某某及钮某某纠集的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银座会所东门口,对景美华、马某及保安队员吕某某进行殴打,吕某某左上臂被贺某某持刀砍致轻伤。后因保安队员持橡胶棒自卫将闫某某等人打伤,钮某某、闫某某等人逃离银座会所。焦梅如、贺某某等人对保安队员十分恼怒,贺某某纠集卢某(已判刑)、焦梅如纠集焦梅飞(已判刑)等人持砍刀、洋镐把等物到银座会所欲聚众殴打保安队员。后焦梅飞、卢某、贺某某等人持砖块、砍刀、滚等工具多次向保安队员人群冲击欲殴打保安队员,因保安队员用灭火器自卫未逞,后即用砖块扔砸保安队员和银座会所,将银座会所落地玻璃、吧台、三台等离子电视等物(价值x元)砸坏。期间焦梅如从家中取来一把键卫15口径枪和十余发口径子弹返回银座会所,焦梅如、钮某某即指使王某甲拿枪打保安,王某甲持枪先后两次到银座会所停车场北侧朝保安人群开枪射击十次,击中保安人员王某功、陈聪伶、韦文革、王某波、刘战胜五人,致王某功被枪弹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陈聪伶、韦文革、王某波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单位银座会所报案称:2007年7月4日晚,银座会所X房间客人不结账,并打骂会所保安,后又纠集社会青年打砸会所,打伤保安7人,打死保安1人。损坏物品价值六万多元。

2、被害人吕XX陈述证实:那个光背的孩(本案被告人贺某某)拿一把砍刀朝范承斌砍去,范承斌躲过去了,接着这个孩拿刀砍王某功,我当时和王某功站在一起,我用左手一推王某功,王某功躲开了,这刀就砍在我的左胳膊上。

3、证人卢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11点多,贺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银座挨打了让我过去,我在家拿了一把砍刀就打车过去了。在同一首歌南门我见到了贺某某,当时他手里也拿了一把砍刀然后说:“走,去找他们”,随后我们和贺某某一起拿着砍刀往银座的东门冲,我也跟着他一起冲,他边冲还边喊:“给我冲”。当时有一、二十个青年也跟着我们向银座门口冲。贺某某冲到银座东门用砍刀砸碎了两块装饰玻璃。

4、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上,我们在银座会所因为结账问题和经理发生纠纷,闫某某推了经理一下,朝他脸上扇了一耳光。钮某某上去朝经理脸上打了一拳,光背的胖子也打了经理几拳,旁边的几名保安想去打闫某某,我们在场的十几个人就上前将他们围住,并对它们拳打脚踢,其中有个保安往北跑了,闫某某、小胜、赵某乙、华华还有焦海带的那胖子去追保安,追上之后胖子(焦海带的)朝保安跺了一脚,然后保安跑到银座北边的胡同里叫了几名拿棍的保安开始追他们五个人打,华华和赵某乙跑了,保安追着闫某某打,小胜保护闫某某,焦海和华华上去跟保安打。这时,一个保安去打钮某某,被我拽倒,我朝他身上跺了几脚,正打的时候,那个经理过来推了我一下然后跑了,我追到停车场将其追上,并踢了其几脚,这时,光背的胖子(贺某某)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把砍刀把保安们都打跑了。

5、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我们在慢摇吧玩了一会准备走的时候,一个穿白衬衣的男的拦着钮某某让其结账,钮某某说:“楼上有人结账”。那男的看我们往门外走了,就上前拽了焦海衣服一下,焦海恼了说:“你拽我衣服干啥了”。那男的说不结账不能走。华华说:“你敢这样跟俺哥说话”。这时闫某某从电梯口过来问咋回事,钮某某说:“楼上有人算账,他很让咱结账”。闫某某就骂还说看我咋治他,钮某某也说治他。然后闫某某过去朝那个男的胸口推了一下,朝他脸上扇了一巴掌,旁边的保安看见后就过来跟闫某某打了起来,钮某某上前扇了一个保安两耳光,我朝那个穿白衬衣的头上打,赵某丙也朝那个穿白衬衣的身上乱打,闫某某被保安打翻,华华和另外两个男的是帮闫某某,这时有个叫小伟(贺某某)的拿把砍刀出来和保安打了起来,华华和两个小孩把闫某某背走了,我就跑了,跑到25点酒吧门口我听见焦海、钮某某、华华叫人过来帮忙打架,过了一会,就聚集了三四十多个手里都拿着刀的小孩。焦三当时把砖头给了一个小孩让他砸,那小孩拿砖就去砸银座的玻璃,这时警察来了,我害怕把我抓走,就一个人跑了。

6、证人常X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上11点多,卢某平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毋某一起去银座打架。我打车过去一下车,我就看见贺某某和卢某辉各拿着一把砍刀在路边站着,还领了十几个年轻小孩。我走到小蓝鲸门口看见卢某平和大勇带着十几个人在那站着,张亮和姬翔也过来了。当时在同一首歌门口我听见钮某某对卢某平说:“老兄,堆不堆”,程杰说:“堆呗”。然后钮某某和卢某平都喊着拿东西堆保安。华华对焦海说:“我年轻,你们别去,让我去吧”。程杰拿着一把砍刀带着几十个人在停车场站着,卢某平喊了一声:“冲,把银座给我砸了”。同时程杰也带人冲向银座。狗旦喊:“把摄像头砸了”。我就见张亮和姬翔拿砖头砸玻璃,见大皋用砖头把银座的液晶电视砸了,我也过去捡了两块砖头朝玻璃砸了两下。这时,我见华华从停车场南侧路边的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手里拿了一把枪,他冲到人群里面,朝保安开了四、五枪,开枪的时候钮某某在华华旁边站着,我一看事情严重了,我就从人群里面把毋某拉了出来我们就一起走了。后来半路上遇见原利带的人过来了,我就上去跟他说那边开枪了,他就带人走了。

7、证人焦X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上11点多,我和朋友在宾馆玩,我同学陈红林和我打电话说:“你二哥、小坤、闫某某在银座被人打了。”我就对宋某、徐佳佳、毋某某说:“我二哥在银座被打了,赶紧过去。在楼下的时候我遇见了史小永,我们就一起开车过去了,在路上我给五狗打了电话问他跟谁在一起,他说跟疙瘩在一起,我就让他们都过去了,意思就是让他们去帮忙打架或者镇点。然后毋某某给明明打电话叫他跟马某一起过去了。快到的时候我哥给我打电话说他送闫某某去医院了,叫我去银座找小昆,我一听就知道是去帮小昆打架了。到银座后,我问钮某某咋回事,他说保安太牛了,问我带东西了没有,我当时没带又不好意思说,就说去看看。这时从停车场出来个面包车,钮某某大喊:“截住它,别家他们跑了。”我就和徐佳佳、宋某、毋某某等人去追面包车,我们追了有五、六米,正好看见王某开车从西也过来了,我们和小昆就上车一起去追那个面包车,当时车里还有疙瘩。后来在小蓝鲸门口,我看见贺某某拿了个小车牛肉刀带着七、八个人在那站,过来一辆车,有个小孩从车上扔了一个钓鱼包下来,把包打开一看里面都是砍刀,我和徐佳佳就上去一人拿了一把,贺某某喊了声:“走,堆他们。”他带头领着我们冲向银座,我旁边跟我一起冲的时宋某。不知道当时是谁喊了一声:“砸银座。”那群人就开始砸银座,我和宋某跑到和平街南边捡了块砖头也朝银座方向砸过去。事发以后我听说有人开枪打死人了我就害怕了,我回到红都宾馆跟韩建庭联系约在龙源湖公园见。我们见面后他问我咋回事,我说出事了,在银座打架,我们都参与了,听说有人快不中了。后来韩建庭把我和宋某、史小永、徐佳佳送到了武陟新华宾馆。到那后韩建庭走了。在去武陟的路上我还一直打听那个保安的处境。我们到房间后牛小涛来了对我说:“刚才银座打架,我看你们在拦着小昆是咋回事。”我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打架。”牛小涛又说:“我看打的时间不短,”我说:“听说打死人了。”其他也没有再说什么,后来牛小涛把我送到洛阳。到洛阳我找我在那办事的朋友杨波,用他的电话给陈琳打电话让他给我阻隔房间我们在那个一、二十天,后来一直没有给我回信,我和宋某、徐佳佳下楼转的时候被抓住了。

8、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上23点多,银座会所里有五、六个客人在210包间内唱完歌后,没有结账就想走。当时这几个人说的是让去三楼X房间找卢某平结账。这五、六个人去停车场的时候,王某和那个服务员就去给他们交涉,让他们结账,但他们还是不给,后来景总对我说报警把,当时还有一个保安在我们旁边是吕某某。刚说完,那五、六个人就过来打我旁边站的吕某某,当时我和景总就在旁边站着,他们打了有两、三分钟,吕某某就往银座北门去了,他们又追上去,其中有两个胖子追上后在北门口抢了一个保安的橡胶棒打吕某某和一个保安王某功,之后又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刀,往吕某某胳膊上砍了一刀,后所有的保安都往北门走了,他们几个人就到停车场了。过了二十多分钟左右,银座周围聚集了上百人,多数手里都拿有刀和木棒,这帮人后来就把银座的玻璃门和外墙的装饰玻璃几乎都砸碎,然后跟保安开始打架,保安都拿灭火器将他们喷了回去,过了一会有人拿枪冲了过来对着保安开了几枪就走了。一个保安王某功被打死,七名保安受伤了。

9、证人范X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上和我田红峰在银座慢摇吧执勤的时候,慢摇吧的王某理对我说:“快去,外面有人打起来了。”我和田红峰马某跑到门口,看见焦海在和十几个人用拳头殴打吕某某、王某功还有一个我没看清楚。我冲到殴打吕某某的人跟前,推了一下他的腰部,将他推到一边,吕某某就从人群中出来了,我又跑去北门去阻止殴打王某功的人,吕某某也跟着跑了过去,对方的人跟着我们跑了过来,这时我们的保安都过来了,对方有个孩拿了把匕首指着王某功说:“今天就是你了。”这时有个光背的孩拿着一把砍刀向我砍来,我闪过去后,芦某某给了我一根橡胶棒,我们用橡胶棒挡刀,后来对方的人跑了。

10、证人芦XX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上打架的当时,一个光背的人拿着一把砍刀去砍王某功,吕某某看见后把王某功推到一边,但是自己被砍倒了,我看到对方砍我们,我们就用手里的东西开始自卫,因为当时人太多了,也分不清谁打谁了。

11、被告人贺某某供述述“当晚,在银座会所见到钮某某被打,就留下来帮助钮某某等人打架,自己被银座会所保安打伤,就打电话叫来卢某帮忙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拾起两块砖头砸向银座会所保安和玻璃墙。

1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焦梅如、王某甲、钮某某、闫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丁、卢某、常某某、申贝贝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已被判刑。

13、辨认笔录证实:赵某丙和赵某乙均从无规则摆放的20张照片中指认出持刀砍伤保安的被告人贺某某。

14、焦作市解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物品的价值。

15、七份刑事和科学技术鉴定书证证实吕XX等七名被害人伤情情况以及致害凶器。

16、现场勘察笔录证实银座会所的物品损坏的情况和在现场提取了大量洋镐把、钢管、砖块、砍刀等物品。

17、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持刀将一名保安砍成轻伤,并纠集他人参与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辩解没持刀砍人的情节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贺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人贺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三、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某梅

审判员李传荣

人民陪审员赵某军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靳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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