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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x元,误工费4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300元,伤残补助费x元,车辆维修费430元,共计人民币x元;2.请求被告马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5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马某某驾驶甘x号出租车,在羲皇大道由西向左转弯时,适逢原告何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中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1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x元,误工费4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300元,伤残补助费x元,车辆维修费430元,共计人民币x元(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x元,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x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某伟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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