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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美华、张国妹、代理审判员吴厚宽组成合议庭,孙美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8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了移动电话,号码为x,但自2009年1月起,被告对其使用的移动电话费用至今尚未付清。期间,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拒不缴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移动通信费用人民币905.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0.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4日,被告李某某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并签署《移动电话入网登记表》,加入“世界风-x补贴畅听套餐”,之后,原告予以开通入网。自2009年1月起,被告停止支付上述移动电话的电信费用,至2009年12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电信费人民币905.50元。因催讨无着,原告于2010年6月3日提起诉讼。

另查,由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信)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收购CDMA业务,自2008年10月1日起,CDMA业务的经营主体由中国联通变更为中国电信,并由中国电信承接并继续履行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移动电话入网登记表1份、原告上门情况单1份、(略)催款函1份、欠费及违约金清单1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在享受原告移动通信服务的同时,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足额缴纳电信费用。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号码为x的移动电话电信费欠费人民币905.50元;

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号码为x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张国妹

代理审判员吴厚宽

书记员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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