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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市亚太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三尖测控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管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亚太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住所地XX区XXX楼XXX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清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三尖测控仪器厂,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株洲市亚太新技术应用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三尖测控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79-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在还款承诺中表示如有违约在长沙法院裁决,被上诉人以实际行为认可该条款,故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市亚太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于2007年11月5日对被上诉人长沙市三尖测控仪器厂出具的还款承诺中单方表示“至2008年5月30日,我方承诺向你们支付欠款x元。如有违约在长沙市法院裁决。”该条款系上诉人株洲市亚太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的单方行为,不是当事人双方协议一致的意思表示,上诉人株洲市亚太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长沙市三尖测控仪器厂以默示的方式认可该条款,故该条款对被上诉人长沙市三尖测控仪器厂无法律约束力,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株洲市亚太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怡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ΟΟ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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