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长煜,北京市君合(略)。
上诉人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倾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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