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70号起诉书指控乔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27日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0日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懿娜、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6月份,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先后四次进行盗窃,所盗物品价值共计3015元。并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自己是在乔某某把东西偷出后才帮助他装车拉走的,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据:

(一)、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李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到朱兰新村张X所在的建筑工地,偷走劲光250型电焊机一台,后将赃物运至舞钢市找子营处的收购部卖掉。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2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供述: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二人骑着脚蹬三轮车去在朱兰新村一家新盖的房子内偷走一台小焊机,以二百元价格卖给铁山乡X路的那家废品收购部,两人各分得100元钱。2、证人张X证言:我在朱兰村工地上看东西,2009年4月份一天后半夜听见工地上有异常响动,起来一看,煤气灶,煤气罐,一个小电焊机,一袋干面条都丢了。电焊机是劲光250型,卧式铝芯的。3、证人胡XX证言: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有两个人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在我的收购部卖过一个破电焊机,当时我以200元买住的,卖电焊机的两个人其中一个年轻人有三十多岁,瘦点,另外一个是老头,有六十多岁了,他们两个在我收购部卖过三、四回东西,有钢管(架子管)、壳子板、钢管扣、钢筋扣。4、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标的:劲光250电焊机;价格鉴定结论:价值628元。

(二)、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朱兰青年水库护堤工地上,偷走1.2×0.3米的钢模板17块,6米的长钢管4根,1.5米的短钢管11根。后用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将赃物运至舞钢市找子营处的收购部卖掉。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11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供述: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二人在朱兰青年水库护梯的工地上,偷走十几块壳子板和几根钢管,以三百元的价格卖给铁山乡X路的废品收购部。2、证人陈XX证言: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负责施工的朱兰青年水库护堤工地上丢了17块1.2×0.3米的钢模板、4根6米长的长钢管、11根1.5米长的短钢管;3、证人胡XX证言:…还收购过钢管(架子管)、壳子板、钢管扣、钢筋扣。是按废铁块收的,价格是九毛或八毛一斤。4、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标的1:钢模板,17块;标的2:钢管,6米的4根;1.5米的11根;标的1:765元+标的2:365元=1130元。价格鉴定结论:价值1130元。

(三)、2009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1点多,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朱兰建设路东段棉纺厂东侧路南的工地上盗走钢筋卡扣(钢管扣)三十个,后用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将赃物运至舞钢市找子营处的收购部卖掉。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供述:2009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1点多,二人在朱兰建设路东段棉纺厂东则路南的工地上偷走三、四十个钢筋卡扣,以一百多元的价格卖到铁山乡X村南路的那家收购部。2、证人王XX证言:200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我们工地上丢失了一些钢筋卡扣,大概有三十个,丢的东西就是正用的,六成新。3、证人胡XX证言:……收购过钢管(架子管)、壳子板、钢管扣、钢筋扣。是按废铁块收的,价格是九毛或八毛一斤。4、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标的:钢管扣价格鉴定结论:价值77元。

(四)、2009年6月初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李某某驾驶老年三轮摩托车到垭口石门郭田洛庄建筑工地仓库房,盗窃三相电机一台、潜水泵一台、2米长钢管两根、1.5米×0.3米钢模板两块、建筑用管扣两桶,后将赃物运至舞钢市找子营处的收购部卖掉。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1180元。案发后,三相电机与潜水泵已发还失主。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供述:经乔某某白天踩好点,2009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李某某开着自己的红色老年三轮摩托车拉着乔某某在垭口田洛庄一个工地上偷走两桶卡扣,两块钢模板,两根钢管(架子管),一个小电动机,一个小水泵,后以70元的价格把卡扣、模板、钢管卖了,70元钱给乔某某了,小电机,小水泵李某某自已用了。2、证人王XX证言:我承包了垭口石门郭村田洛庄建筑工地的施工权,把建筑用的材料都堆放在工地东北角的一栋未完工的楼房一楼,一天晚上,我们堆放建筑材料的仓库房被盗了,丢失了二桶建筑用的管扣,有100多个,两块1.5×0.3米的钢模板,二根2米左右的钢管,一个三相电机,3千瓦的,一个电动水泵。3、证人胡XX证言:有两个人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在我的收购部卖过三四次东西,有钢管(架子管),壳子板,钢管扣,钢筋扣。4、领条:王XX从朱兰派出所领到三相电机一台、水泵一台。5、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绿色正相牌三相异步电动机1台;红色强人牌潜水电泵1台;红色钱江牌125-F型三轮摩托车1台。6、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标的1:正相牌异步电动机;标的2:强人牌潜水电泵;标的3:钢模板;标的4:钢管;标的5:建筑十字管扣;标的1:560元+标的2:190元+标的3:110元+标的4:40+标的5:280元=1180元。价格鉴定结论:价值1180元。7、1995年10月27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1995)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乔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8、河南省洛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乔某某于200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辩解自己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理由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短时期内连续实施盗窃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

二、对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所用自己的钱江牌125-F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克光

审判员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