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申请执行昇平美发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执字第38号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南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所在地:南县X镇兴盛某道县政院内。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昇平美发店。所在地:南县X镇X路。

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申请执行昇平美发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X号征收决定及申请执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X号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X号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昇平美发店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X号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事项见本院(2009)南行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谢春华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红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