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执字第43-2号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南行执字第43-X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在地:南县X镇老民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会副理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县支行,帐号:x。收款单位: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法院执行往来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刘军

执行员谢春华

执行员周海棠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红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