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法老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学民,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亚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春雷,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法老王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亚隆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上诉人江苏法老王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货款x元,支付违约金x元,合计x元,此款于2009年9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上诉人徐州市亚隆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后的675元,由上诉人江苏法老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兴
审判员李清爱
审判员冯昭玖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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