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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葛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徐民二终字第0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伟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女,汉族,1970年9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私营业主,住(略)。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葛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伟成、被上诉人葛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长兴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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