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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凡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江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执字第46号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珠执字第X号

申请人执行人陆凡,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珠晖区X村X号27-2-6户。

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江东支行,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支行行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08)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江东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江东支行在2009年4月13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江东支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江东支行存款x.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新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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