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乾安县支行与万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乾安县支行。

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万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制发(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按约定支付某期利息(被告于2005年7月7日偿还的5000元按本利冲减)。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0月10日向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8年5月13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某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