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方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5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移送方城县公安局,2008年6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犯罪、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6月27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系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明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农历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杨××(另案处理)各携带一把自制手枪伙同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预谋盗窃,盗窃未果。彭某某等行至小史店大毛庄村刘××的代销点门前,彭某某喊门不开,张某某从彭某某手中接过自制手枪在窗前用手电照着枪说你瞅这是啥东西,你敢不往外拿就打死你,刘害怕便从窗户上递出两条群英会香烟、三根火腿肠、两瓶键力宝。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起诉书所称那几个人就不认识,没有和他们做过案。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请求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理由一、同案犯王某某、张某某供述的参与犯罪的人数及人员不一致;张某某仅辨认像被告人,不能确定当晚作案的就是被告人。理由二、王某某、张某某证实的什么时间、谁放的枪说法与魏桂珍的陈述不一致,证据不能得出一个明确结论认定当晚参与作案的就是被告人彭某某。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不知情,建议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1999年农历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一把自制手枪伙同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盗窃,盗窃未果。彭某某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行至小史店大毛庄村刘××的代销点门前,几人感到饥饿,彭某某便喊刘××代销点门,让刘××的妻子魏××给几人往外拿吃的,刘××及其魏××不开门。张某某从彭某某手中接过自制手枪,在窗前用手电照着枪说:“你瞅这是啥东西,你敢不往外拿就打死你。”刘害怕便从窗户上递出两条群英会香烟、三根火腿肠和两瓶键力宝。几人怕有人追赶,放枪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家原来住在叶县X镇X村毛庄自然村西南角,门前是一条沟。我们村只有我自己叫彭某某。我二十六、七岁时,长相与现在差不多。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199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杨××、彭某某带着枪、手电,我拿着撬杠、手电,张某某拿着手电,四人到毛庄村张庄刘××代销点,彭某某喊门:“××,开开门,买两盒烟,买两瓶健力宝。”刘××的妻子说:××没在家,黑了呀。彭某某扛住她家的门响,吓唬她。张某某拿着杨红伟的枪到窗户前说:“你给不给,你瞅瞅这是啥。”之后,刘××的妻子从窗户里递出两条群英会烟、两瓶健力宝,烟吸了一条多,其余的烟和健力宝又扔下了,走时我怕有人认出,便拿着彭某某的枪朝天打了一枪。彭某某是叶县保安杨寺庄村毛庄的,家在毛庄西头第一家,我到彭某某家去过。彭某某有二十六七岁,身高一米七一左右,偏瘦,长胡脸,中长发。现留山羊胡子。我与彭某某认识有半年时间。

3、证人张某某证言:在小史店毛庄村王某抢劫代销点时有王某某、赵××、我和一个不认识的孩,别的没有人了。1999年农历八月下旬,我找王某某去要98年春上我和安家、××、杨××偷牛时分给我的270元,到他家后,见××、尚×和一个不认识的孩,那个孩长的较黑瘦,有二十七八岁。王某某说当晚出去偷东西。在小史店镇X村东王某转了一遍,没有偷到东西。那个孩说饿了,说到代销点要点东西吃,俺几个就到养鸡场西边的一个代销点。那个孩说:“嫂子,长喜哥搁家不,他成天在外玩大闺女,你开开门,咱俩好好玩玩”。里面有个女的说,她老了,要玩找年轻的玩去。那个孩又说今晚跑半夜,又饿又渴,给拿点东西吃吃。之后他把那个孩的发令枪改的双管枪拿过去,在窗户前,用手电照着枪,往里边照着说:“你啾啾这是啥东西,你敢不往外拿,要不打死你”。他们几个也说了。那个女的就赶紧从门上面扔出两条软盒群英会,两根或三根火腿肠,××往外递健力宝时,我接着一瓶,从屋里又递出一瓶,不知谁接着了,我们在代销点门前把健力宝、火腿肠吃后便走了,两条烟尚×拿回家了。代销点里有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当晚,王某某和那个孩各拿一把发令枪改的双管枪,××和尚×各拿一把匕首。抢劫时,被人发现了,当时在刘××的代销点附近的一个卫生所里出来一个人,那人将门灯拉亮问我们干啥里,我们几个人不知道谁说,没你的事,回去睡吧。走时怕他们出来撵,那孩朝着门前的水坑打了两枪,安家用自己的枪也打了一枪就走了

4、被害人魏××陈述:1999年农历7月份一天晚上,我和丈夫刘××在代销点睡着看门,听到有声音,我就起床趴在窗户从里向外看怎么回事。刚扒到窗户还没看清外面情况,有人用手电往代销点内照,我躲到窗户边后,那人喊“嫂子、嫂子”,连喊四、五声,我就问“你是谁”,那人说“我是西门的×”,因和王某西门的孙×比较熟,知道他在冒充孙×。这时,另一人要茅庐烟,代销点没有,我被迫从代销点门上凉窗递出两条群英会烟,那人又要四、五十根火腿肠,我说就剩三根了,后又将三根火腿肠从凉窗递给他们了。之后,他们又要健力宝,我说“俺没有健力宝”。那人又逼着说:“把门打开,同我们睡一晚上”,我说“我这老太婆,不中”。后来有人问××,我说不在家。那人又说“俺跑半夜了,又渴又饿,把健力宝跟俺弄点就走”。我说没有了。等了一会,听见外边没有动静了,我就把屋内电灯拉亮对丈夫××说他们走了,××说不一定。刚说罢,外面有人用抢抵着窗户说:“××,你看不起俺,你在家吗,你不吭气”。我赶紧把灯泡拉灭,××问他们今晚到底想干什么,他们说:“兄弟们今晚跑半夜了,想找点吃的喝的,把健力宝跟俺弄点”,后来××把四听健力宝放在门外凉窗上让他们自己拿,他们也没拿健力宝就走了。当晚大概有四、五人,我和丈夫都不认识,拿的是一尺长的短枪,第二次回来时还打了一枪。闫××也听见了,那些人还威胁闫××。

5、证人闫××证实案发当晚,他听到西边有人说话,想把他们吓跑,其中一人说再喊就打死他里,他就回屋了,后来那些人又回来打了一枪。第二天听说刘××家被抢了两条群英会烟。

6、(2001)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1)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999年农历7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张某某和杨××、彭某某预谋后,杨××、彭某某各拿一把自制手枪,盗窃未果。行至方城县小史店大毛庄村刘××的代销点门前,彭某某喊门未开,张某某拿着彭某枪在窗前用手电照着威胁刘××往外拿东西。刘从门窗上递出两条群英会烟、三根火腿肠、两瓶健力宝,四人分肥。

7、证人彭××证实彭某某是他三儿子,彭某某1999年11月份就出去了,走一年多了。不知道他去哪了,也没有给他联系。

8、同案犯王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辨认笔录,二人通过对彭某某照片辨认均辨认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本人进行辨认,王某某两次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第一次对被告人未辨认出,第二次辨认出了被告人。

9、被告人彭某某的人口信息表。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持枪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对同案参与作案人不认识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和二人对彭某某的辨认,证据证明方向一致,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闫××的证言予以印证,证据之间形成有罪证据体系;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其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广普

审判员陈庆阳

审判员郭庆华

二00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