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氏县徐家湾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卢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岳光明,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40岁。

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诉称,被告杨某某于1998年8月13日在他单位借款4270元,中途经多次计算,截止2000年11月29日总计欠款7095元,该款已过期。他单位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还本付息(利息从2000年11月29日起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卢氏县储金会放款卡片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杨某某于1998年8月13日向其借款427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分,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还本息的情况。2、证言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在2000年-2008年间多次对该借款进行催收。另外原告自认被告在其起诉后偿还了3270元及其对应利息的事实。

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质证。本院对其审查后认为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8月13日,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处借款427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率为18‰,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未偿还该借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无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原告起诉后杨某某还本金3270元及该部分本金所对应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签订借款契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杨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杨某某应当偿还该款本息。但因为民间借款禁止复利计算,所以利息的起算日应是借款之日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2000年11月29日,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归还原告卢氏县X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第十分会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从1998年8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按18‰计息),限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杨某某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彦峰

审判员荆晓超

审判员杨某波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马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