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丙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终字第15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女,35岁,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李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36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63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70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刚),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丙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丙家建房时因西邻李某乙家提出影响其家出路,双方发生矛盾。2001年7月7日上午,李某乙到工地阻止施工,引起李某狮、李某丙、其父李某强和李某乙及其子李某乙、李某甲、其弟李某乙双方持械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乙持铁锨将李某丙左耳削掉一块,(经鉴定构成轻伤),李某丙用菜刀砍中了李某乙脖子,李某乙受伤后向南跑出50米后又拐向西跑,李某狮持挖镢、李某丙持刀在后紧追,追至本组村民鲁某清家门前路上时,李某乙跌倒在地,李某狮追上后用挖镢照李某乙头部、身上猛砸数下,致李某乙头部、四肢多处损伤。李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法医鉴定,李某乙双下肢及右上肢的创伤边缘整齐,符合锐器创的特征;头部两处创口,边缘不整,系钝器猛击所致;李某乙左顶部被击后,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面积较大,因骨折造成大脑组织自骨折处溢出,解剖见其损伤处大脑出血明显,其损伤可致其死亡;结论,李某乙因被他人持钝器猛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2年6月26日,同案犯李某狮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丧葬费3000元、医疗费2963元、抚养费6870元、赡养费7700元,共计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经济损失3600元。

2005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丙在其亲戚带领下到检察机关投案,只供述了其持刀砍伤李某乙右后肩和没有再追赶李某乙的事实,检察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李某丙留下其亲戚的联系电话后不知去向。2007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1.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

我今天到检察机关投案。因为2001年7月初,我家因盖房子与邻居李某乙家发生纠纷,双方打架,后来李某乙被李某狮打死。7月7日上午,我见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在我家房场上打我父亲和我弟李某狮,我上去拉架,李某乙拿个椽子打我头上,我在院子里看见桌子上有把菜刀就拿在手中,上去砍在他右后肩,后来李某乙跑了,李某狮追了出去,我追几步因为头被打伤就没再追了,李某狮咋打的李某乙我就没有看见了。

2.同案犯李某狮的供述

我看见我父亲被李某乙、李某乙两人打倒,我哥被李某乙、李某甲两人打倒,从耳朵上往下流血。我顺手拿了把挖镢,李某乙看我拿了把挖镢上去要打他,他起来往南跑,我拿着挖镢往南追,我哥拿把刀在后面追。追有五六十米,我追上李某乙,后来我哥拿着刀也追到跟,我问我哥伤咋样,他没吭声,我顺手把刀夺过来,把挖镢放在地上,当时李某乙跪在地上求饶,我拿着刀想吓唬吓唬他。他一看挖镢在地上放着,就去拿挖镢,我一看用脚踩着挖镢,用刀往他上部砍了两下,后来我又把挖镢夺了下来,往他头上、身上、腿上打了几下。我夺下挖镢又把刀给我哥了。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乙的陈某,证明了两家产生矛盾的原因和双方当日厮打的过程、和二人被李某狮、李某丙致伤的事实。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了两家产生矛盾的原因和双方厮打的过程中李某乙持铁锨砍伤李某丙耳部,后被告人李某丙持刀追赶李某乙的事实。

5.证人李某乙、孟某某、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丙持刀砍伤李某乙颈部后又伙同李某狮持刀追赶的事实。

6.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李某狮用挖镢朝倒在地上的李某乙头部打的事实。

7.证人朱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本案的相关情况。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自己先后带李某丙先后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后一直不知李某丙下落的事实。

9.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丙到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后,被告知在家等候,和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10.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李某乙因被他人持钝器猛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乙右乳突至右下颌角有7.7厘米长边缘整齐的创口,深达骨质,此颈部损伤构成轻伤;李某乙面部、左下肢的损伤为轻伤,头部损伤为轻微伤;李某乙头部的损伤系轻伤,面部和肢体部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2.新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公安机关将作案工具菜刀、挖镢予以扣押的事实。

1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了同案犯李某狮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丧葬费3000元、医疗费2963元、抚养费6870元、赡养费7700元,共计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经济损失3600元;总计x元的事实。

1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丙的基本情况。

15.新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证明、该所干警万红堂等人、孟某村干部赵玉新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丙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后一直批捕在逃,公安机关多次到其家中抓捕未果,2007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丙在办理身份证时被抓获的事实。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乙首先砍伤被告人李某丙的耳部,且致轻伤,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因被告人李某丙的共同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其请求赔偿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某丙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李某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李某丙上诉称,我没有持刀追李某乙,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认定我有自首情节,我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李某丙的量刑轻,附带民事赔偿少。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该案证据已经一审庭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乙用铁锨将李某丙的左耳削掉一块后,李某丙持菜刀砍中了李某乙的颈部后,又砍了李某乙的右后肩部一刀,李某乙跑时,李某丙持刀在后面追撵。现场证人孟某子、李某丁等人证实李某丙持刀追撵李某乙,同案被告人李某狮也证实李某丙追上了李某乙,证人李某甲证实李某丙追上李某乙,与李某狮一起将李某乙打死,李某乙身上有多处刀伤,现场只有李某丙一人持刀,故李某丙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李某丙虽然于2005年12月先后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未按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家等候处理,外出打工时,也未告知其亲属自己的去向,使公安机关多次到其家中抓获未果。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情形;双方在撕打过程中,致使李某乙、李某乙受伤,李某乙死亡。李某丙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李某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的上诉理由,经查,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一审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李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非量刑轻。民事赔偿部分,一审法院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李某狮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焦怡琳

审判员尹清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艾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