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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天水市羲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天水市羲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天水市羲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10时50分许,苏某某驾驶被告天水市羲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甘x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中城十字东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适逢原告张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白亚民)由东向西直行,两车通过时发生碰撞,形成原告张某和白亚民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白亚民无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水市羲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1165.9元,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合计500元,摩托车修理费400元,共计2065.9元。被告已付给原告1565.9元,剩余500元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原告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水市羲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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