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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2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鹿邑县陈楼收费站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张××的三轮车相撞,致使张××、刘××、沈××当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栾某某负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宋××、刘××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尸检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撤诉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告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凉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栾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莹敏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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