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北京奥科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10032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贵,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永利,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科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数字物流港X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北京奥科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北京奥科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奥科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健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贵、薛永利,被告奥科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3月16日王某某与奥科健公司签订《专卖销售合同》(即《阳光小伙伴学生用品合作销售合同》),同日王某某交付x元人民币作为货物质保金和1000元管理费。之后根据铺货确认书的要求,奥科健公司应该铺市场零售价价值为x元的货物,实际铺货市场零售价为x.98元。王某某、奥科健公司实际交易价为零售价的3.5折。折算后,奥科健公司实际铺货价值为8235.84元,现在仍然欠王某某现金x.20元。2009年3月16日合同到期,王某某找奥科健公司要求结清所有账目,但是奥科健公司结算后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科健公司返还合作销售合同货物质保金x.20元。

被告奥科健公司辩称,王某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王某某没有单方补货,视为其单方终止合同,因此奥科健公司不应退还质保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6日,王某某与奥科健公司签订《阳光小伙伴学生用品合作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奥科健公司(即甲方)同意王某某(即乙方)成为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在河北省易县东关易小旁边的销售商;乙方经对甲方之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考查及市场明确定位后,自愿成为甲方所供产品的销售商,愿意按照甲方销售模式开展业务,并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和销售渠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x元作为货物质保金,在甲乙双方合同正常履行期满,甲方退还货物质保金给乙方(扣除购货返还部分),同时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交纳年度管理费1000元;为扶持乙方及时正常开业迅速拓展市场,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向乙方提供价值x元的现货铺底;合同签订开业之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没有补进货物,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则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某向奥科健公司交纳货物质保金x元及年度管理费1000元。

2008年3月16日,奥科健公司向王某某颁发授权书。

2008年3月26日,王某某与奥科健公司签订铺货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王某某与奥科健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签订销售合同,现享受现货铺底的优惠政策,铺货价值x元(市场零售价)的相关产品,限定2009年3月16日以专卖店供货价格(3.5折)进行结算,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奥科健公司有权收回该客户的一切相关权益。

庭审中,王某某表示合同签订后奥科健公司向其铺了价值x元的货,后来其又退了一部分货,故其手中的铺货按市场价值计算为x.98元。对此金额,奥科健公司表示认可,但表示王某某连续两个月没有补货,视为其单方终止合同,不能按3.5折结算。

庭审中,王某某表示销售合同履行期间其没有进过货,但是有换过货,王某某表示没有继续进货的原因是产品卖不出去,并表示其之前并没有做过考察。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收据、授权书、铺货确认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奥科健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奥科健公司退还货物保证金给王某某。此外,双方还约定,如王某某连续两个月没有补货,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则视为王某某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本案中,王某某称其不进货的原因是产品卖不出去。本院认为,商业活动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及合同履行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应在经营中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王某某虽称签订合同前并未做过考察,但双方销售合同的内容已显示出王某某已经进行过考察。王某某由于产品销售不好,没有继续进货,属于在经营过程中其应承担的销售风险,该风险并不是法定或约定的违约免责事由,而奥科健公司在销售合同履行期间并无根本违约行为,故王某某在签订销售合同后两个月未补货,亦未提交任何文字说明,已构成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在双方合同未正常履行期满的前提下,王某某无权要求奥科健公司返还货物质保金。故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二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姗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