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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4月10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09年5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2日,汝阳县X乡X村李X在河北省迁西县铁矿打工时发生事故死亡,经协商矿方一次性赔偿19万元。2008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系李X之弟)领取赔偿金后承诺从赔偿款中支付宋XX(李X之妻)3万元,但至今未付。2008年6月30日,宋XX、李XX(李X之子)将李某某等人起诉至汝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2008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确定矿方赔偿死者亲属19万元中,应分配给原告李x.8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2009年1月25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李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汝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周XX、周XX、华XX、宋XX、华XX、化X证言,遵化市公安局建明派出所、邮政储蓄银行遵化市西铺支行证明,汝阳县公安局查询存款回执,本院(2008)汝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9)汝执第X号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本院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本院移送函,本院(2009)汝执字第X号报告财产通知及李某某财产报告书,宋XX申请执行立案材料及被告人李某某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履行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风雷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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