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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潘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玉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案例》、《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县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不认真履行国土资源所对所负责本辖区的工作职责,致使何X、吴XX、吴XX三人在城郊乡X村西南地的基本农田内打沙,造成基本农田12.99亩被破坏。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的供述。(2)、证人何×、吴××、吴××等人的证言。(3)、书证。(4)、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10余亩基本农田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以前这块地比较洼,种不成庄稼。对打沙子的也制止了,但制止力度不够,造成了土地破坏,以后勤上报,认真履行职责。

被告人潘某某辩称,我承包的城郊乡X村,经常下去巡查。见南园村地里有打沙子的,我去制止过,由于制止的力度不够,造成土地被破坏,我自己尽力了,以后吸取教训,认真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何×、吴××、吴××承包了城郊乡X组西南地基本农田约十五亩左右,因地势较洼,种庄稼经常被淹。2008年7月份以来,三人先后就在承包的基本农田里打沙子。被告胡某某任城郊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告人潘某某任城郊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并负责南园村的土地巡查。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作为土地管理人员也去制止过何×、吴××、吴××打沙子,但由于措施不得力,制止力度不够,并且没有及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报。致使何×、吴××、吴××断断续续打沙子到2009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县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城郊乡X村基本农田12.99亩被破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08年7、8月份发现城郊乡X村有人打沙子,他和所里人员多次去制止过,今年五月份,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和城郊派出所把打沙子的人带到派出所,并对打沙子的面积进行了丈量。有时工作忙,巡查的不及时,监管不力。(2)、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她承包的南园村的土地巡查,2008年收了秋,发现南园村有人打沙子,她和胡某某、张××两次去制止过。后来去制止都是男同志去的。虽说制定的有分村土地巡查制度,但执行的不到位,有时其他工作忙时,所长让干其他活,她不能承担全部责任。(3)、证人何×证明,2009年3月份,他在城郊乡X村,承包张××的地,开始打沙子。5月份被抓,停止不干。城郊乡土管所的人去制止过。(4)、证人吴××证明,2008年3月份,他在城郊乡X村承包的地里开始打沙子,断断续续,打打停停,城郊乡土管所和县土管局的人去制止过,让停就停,今年5月份被制止,停止不干了。(5)、证人吴××证明,2008年7月份左右,他在城郊乡X村承包的地里开始打沙子,城郊乡土管所的人也去制止过,让停就停,停停干干。今年五月份被制止,停止不干了。(6)、证人桑××证明,2008年8、9月份左右,他听说有人在城郊乡X村地内打沙子,他两次安排胡某某去巡查,胡某某回来说,没有见人。(7)、证人张××证明,2008年8、9月份,他和胡某某、潘某某去城郊乡X村西南地制止过打沙子的。2009年2月份,他和郁××又去制止过打沙子的,2009年5月份,县国土监察大队、城郊派出所和城郊土管所联合把打沙子的制止。(8)、证人郁××证明、2009年2月份,他和张××去城郊乡X村制止过打沙子的,2009年3月份巡查时,没有发现打沙子的。(9)、证人何××证明,2008年下半年以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发现城郊乡X村有打沙子的,多次去制止,并下的有停止通知书。土管所没有给他汇报过,都是他们巡查时发现有打沙子的。(10)、证人陈××证明,城郊乡国土资源所没有向县土地监察大队汇报过城郊乡X村有非法打沙子的情况,县土地监察大队主动巡查时发现城郊乡X村有非法打沙子的情况,进行了制止。2009年5月份,县土地监察大队、城郊乡派出所和城郊乡土地资源所联合对城郊乡X村非法打沙子的进行了制止。(11)、书证,胡某某笔记本记录证明,城郊乡国土资源所潘某某负责南园村土地巡查。扶沟县土地监察大队证明,2008年、2009年2-3月份发现城郊乡X村有人非法打沙子,下达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城郊乡国土资源所没有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上报过此事。扶沟县国土资源规划与耕地保护股证明,扶沟县检察院和局监察大队指认的打沙位置、打沙地点在城郊乡规划图上显示为基本农田。扶沟县人事局便函证明,2004年2月份以来,胡某某任城郊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潘某某任城郊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现场勘测记录及照片证明,何×、吴××、吴××在城郊乡X村打沙子,造成耕地被破坏12.99亩,已无法耕种。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身为土地管理人员,对本辖区的土地负有巡查、保护的职责,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负有制止、向县土地资源局汇报的职责。但二被告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汇报不及,时,致使城郊乡X村X余亩基本农田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邢联合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林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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