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退休教师,住(略)-1。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X镇X街。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罗某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并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洪波

代理审判员黄明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