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张中民二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在张家界市X路林苑小区五楼。
负责人周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东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界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一审被告某东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9)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张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提审。
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是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在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受总公司委托办理在张家界地区的业务施工。
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某东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0日签订了一份修建莲香垭水电站的《莲香垭水电站大坝及厂房施工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按实际工程算结算约7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资金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审核、结算。某东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审原告某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回对一审被告某东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不再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收取900元,由某东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竞
审判员李京
审判员赵健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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