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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行行诉钟会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和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5年双方登记离婚。2007年8月31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但仍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2010年9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取名蔡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曾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07年8月31日双方又登记结婚,之后双方仍为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9月中旬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利益冲突。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相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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