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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马岩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渝四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宣兆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马岩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X镇X街居委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涛,重庆鼎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马岩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确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黄明

代理审判员何玉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向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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