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超,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26日,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住(略)-1。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杨超,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生于1958年10月19日,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唐敏,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E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X镇。
负责人:周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渝湘高速公路E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何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支付陈某人民币12万元(大写拾贰万元整),在2009年12月底前支付7万元,余下5万元在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完毕;
二、涉案工程在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E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结算时,若人工费、片石价格调差,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将陈某所做工程涉及到的调差款项全部及时支付给陈某;
三、陈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了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陈某各负担50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42.5元由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安装公司、陈某各负担2521.25元。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红梅
代理审判员彭劲荣
代理审判员何某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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