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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苏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4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新都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百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小海,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白金大道工业带。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黄世刚,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苏某的申请,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同意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略).8元。

二、被上诉人苏某同意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略).2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53元,保全费2134元,合计9487元,由被上诉人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韩某负担487元、被上诉人苏某负担200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受理费735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3676.5元,被上诉人苏某负担3676.5元。

四、上述费用相抵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应向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略).8元,苏某(包括韩某)应向佛山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略).2元,苏某应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支付2676。5元。

五、各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协议后,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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