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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357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本院于2009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亲生父、子关系,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人民币4600元,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自2009年始至原告张某甲独立生活止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46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

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温冰

二○○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江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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