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赵某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区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21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曾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0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200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一)、2008年11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冯建省、谷令全(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跟踪杨××伺机抢劫。当晚11时许,三人尾随杨秀明至濮阳市X路中原油田钻井二公司小车队附近,被告人沈某某与谷令全将杨××挟持到冯建省驾驶的面包车内,给杨××戴上头套、用胶带反捆双手,对杨××进行搜身,强行搜出现金1000余元、银行卡5张,并威胁杨××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由被告人沈某某看管杨××,冯建省与谷令全从杨××的银行卡中支取现金x元,赃款三人分肥。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冯建省、谷令全供证,被害人杨××陈述,银行卡取款记录、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9年1月某日,被告人赵某与冯建省、谷令全预谋再次将杨××挟持至谷令全在濮阳市华龙区X村租赁的房屋内实施抢劫,并准备了头套、假发、胶带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赵某、谷令全还对杨××在濮阳市X路经营的便民服务部进行盯梢。尚未着手实施即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谷令全供证,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清单、租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赵某在濮阳市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冯建省、谷令全盗窃的蓝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冯建省、谷令全供证,失主黄××陈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分局立案登记表、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21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曾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0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200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该事实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内黄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犯有抢劫罪;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已犯有抢劫罪,是犯罪预备。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又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犯两罪,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赵某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O二二年三月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三月四日起至二O一O年三月三日止。)

(以上判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何凤英

审判员刘江涛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利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