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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蔡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被告蔡某。

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生前于2007年5月23日立下遗嘱,将红木家具一套包括大衣橱一只、梳妆台一只、床头柜一只归原告所有,该红木家具存放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2008年9月底父亲去世后,被告即居住该房屋至今,该房内还有原告父亲购买给原告使用的惠普电脑一台。2009年8月,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后得知家中红木家具一套及清华同方电脑一台被被告出售,得款人民币16,200元被被告用于归还赌债,被告还将房屋出租。原告认为上述财产系原告所有,被告擅自出售该财产,现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蔡某辩称,双方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原告父亲离婚后,原告父亲身体患病,被告对其生活进行照顾,并于2006年起居住至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至今。2009年5月,因原告对被告不关心,被告为了还债及治病需要,将房屋内的红木家具一套包括大衣橱一只、梳妆台一只、床头柜一只及清华同方电脑一台出售,共得款人民币16,200元,并已将该款花光。2009年6月至9月,原告为做生意将房屋出租过。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原告父亲与被告已于2002年离婚。2006年起被告居住至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至今,期间被告曾将该房屋短期出租。该房屋内有红木家具一套包括大衣橱一只、梳妆台一只、床头柜一只、清华同方电脑一台,其中红木家具系原告父亲遗留给原告的财产,电脑一台系原告父亲购买给原告使用的。2009年5月,被告将该房屋内的上述财产出售,其中红木家具一套出售款为人民币16,000元,清华同方电脑一台出售款为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16,200元。同年8月,原告发现上述财产被被告出售,即与被告交涉。2009年9月29日,原告具状来院,要求被告归还红木家具一套包括大衣橱一只、梳妆台一只、床头柜一只及清华同方电脑一台。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财产出售款人民币16,200元。被告则称无经济能力,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红木家具一套及清华同方电脑一台系原告所有的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财产出售,并将出售款占为己有。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出售款人民币16,200元,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某财产出售款人民币1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元,由被告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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