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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曾某、黄某乙申请民事执行案借贷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清执申字第169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33年10年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略)。

申请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黄某甲、曾某、黄某乙与兰某、王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1日作出的(199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再执行债权凭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领取再执行债权凭证的申请符合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应先裁定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再执行债权凭证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199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罗来发

执行员黄某乙根

二○○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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