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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区新宝电器有限公司与陆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2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区新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X区新宝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X区新宝电器有限公司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略)元给被上诉人陆某。此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互相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区新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舒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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