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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田某某诉马某甲、吕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马某甲。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吕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19时许,马某甲驾驶吕某某的吉J/x号丰田某将田某某的本田某撞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甲负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马某甲赔偿原告田某某x元,于2009年5月11日赔偿x元,于2009年10月1日前赔偿x元。

2、被告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志忠

代理审判员吴涛

代理审判员陈祥民

二○○九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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