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45号

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5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沟通,夫妻感情不好。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某洲市天元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6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在家中对原告实施了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6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向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我和原告夫妻感情确实不好,性格不合,拖着双方都难受。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与被告向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某与被告向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向某某自愿将其个人婚前财产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的某房屋(包括房屋内的家电、家俱等)补偿给原告,并于2009年8月1日前协助原告姜某办好过户手续,有关费用由原告姜某承担;

三、原告姜某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4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94元。由原告姜某承担5362元,被告向某某承担313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伟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晶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