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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诉被告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栾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2001年2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栾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栾某某的抚养关系即栾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某与栾某所生之子栾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起随高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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