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延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凌晨4时41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至x+50M处时撞到杨XX屋角上,造成乘车人郑XX死亡,贾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XX、郑XX证言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定为自首。被告人同意借钱赔偿被害人家属,并非被告人不愿意赔偿,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张颜民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某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