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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奎人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届时被告未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25,000元,在一个月内归还。届时被告未还款,现原告则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及时归还,现被告至今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李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戴骏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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