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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诉张b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村南区宿舍x号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许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b,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张a与被告张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新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及其委托代理人许a,被告张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与被告相识,2007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原告于2009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原告认为,双方从恋爱至今一直未共同生活,处于分居状态,也未办理过结婚仪式,被告婚后一直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关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归还原告个人财产5.5万元(人民币,下同);三、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五、被告归还原告牌号为苏C060的三菱商务车。

诉讼中,原告明确放弃第四、第五项诉讼请求。

被告张b辩称,不同意离婚,对被告的感情还很深,婚后财产包括车辆都是被告购买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生活,并经常为被告与其他异性间的关系发生争执。2009年12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求被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双方关系未改善。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借款,且尚有55,000元未归还。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邻居证言、携程网订房记录、朋友证言、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医院病历、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租房协议、物业证明、证人陈聪当庭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共同居住生活,且双方为生活过程中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异常发生争执并引发夫妻不睦时,双方均未采取积极的态度改善夫妻关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缓解夫妻矛盾的实际行动,因而原告曾在婚后不久提起离婚诉讼,在原告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被法院驳回后,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在认为无法与被告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再次起诉离婚,本院可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对此节事实予以认可,故对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另案主张相应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a与被告张b离婚;

二、被告张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a钱款5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新健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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