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779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职员。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松原市人,公务员。

被告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松原市人,公务员。

原告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车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10日,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乾安分社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短贷字X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x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0日。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03年保字X号保证合同,由车某某为贷款人郑某某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之后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分社按约定于2003年12月10日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x元。此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郑某某于2005年6月25日还款人民币x元。剩余贷款及利息一直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郑某某、车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郑某某于2003年12月10日与乾安县丹凤城市信用社签订2003年短贷字X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x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0日,月利率5.7528‰。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车某某签订2003年保字X号保证合同,由车某某为贷款人郑某某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12月10日,乾安县建设城市信用社向被告郑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x元,还款期限界满后,被告郑某某于2005年6月25日偿还了本金人民币x元。2007年9月,乾安县建设城市信用社同松原市另外17家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合并重组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建设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由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现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还本付息,被告车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还款清单、乾安县丹凤信用社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吉林银监局关于原松原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辖1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更名的批复、吉林银监局关于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复印件各1枚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用以证明原、被告间借款、提供担保、还款人民币x元等事实存在。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与被告郑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郑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车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现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未向被告车某某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故被告车某某不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按照本金人民币x元、月利率5.7528‰计付,自2005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本金人民币x元、月利率5.7528‰计付;

二、被告车某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刚

代理审判员查多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