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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某诉被告陆某、朱某、中国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桂某。

被告陆某。

被告兼陆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某诉被告陆某、朱某、中国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告骑自行车行至南京西路、黄某北路路口,被被告朱某驾驶的汽车撞到。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负事故全责,原告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桂某医疗费人民币3,136元、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护理费人民币3,200元、误工费人民币13,520元、交通费人民币773元、物损费人民币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7,676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总计人民币89,205元。

二、原告桂某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归还被告朱某人民币3,901.2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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