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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原告之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文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我的土地转包给被告使用,现在要求返还土地并支付所欠租赁费2100元及损失费3000元。经查明:1990年下半年起,被告张某某转包原告马某甲的1亩土地经营,年租金3500元,现尚欠原告租赁费21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腾出转包原告马某甲的土地,并交清租赁费2100元。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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