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聂某甲、聂某乙、韩某某、洪某诉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舞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聂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聂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洪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聂某甲、聂某乙、韩某某、洪某诉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某甲、聂某乙、韩某某、洪某诉称:2008年9月4日晚10时许,韩某华驾驶“奔马”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和丈夫聂某夯沿朱兰至庙街X路行至庙街乡X组路段时,对面迎过来一辆大型货车,韩某华在大车的强光照射下靠道路右侧行驶避让时,车辆右后轮碾压到堆放到公路路面右侧的建筑垃圾之上,造成车辆侧翻,聂某夯被甩出车外受伤,韩某华当场死亡的后果。原告认为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违反《公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不履行其管理、保护公路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抚养费x.05元,共计x.55元,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从法律上讲,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从法定职权上讲,事故发生所在道路是乡X路,政府没有赋予被告管理此类道路的权力,舞钢市政府关于农村X路也有明确规定,因此该道路上出事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受害人与被告不存在必然因果联系,原告未能证明事故当时的现场真实情况,也无人看到是因为车辆轧到那堆土上而导致翻车,舞钢市交通警察大队的照片也只是第二现场;受害人夜间无证驾驶无车前灯的无牌车辆,且在农用车上违法载人,这些都是法律禁止的明显行为,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这是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8年9月4日晚22时,韩某华夜间无证驾驶无车前灯的无牌“奔马”农用机动三轮车和丈夫聂某夯沿朱兰至庙街X路行至庙街乡X组路段时,为躲避迎面迎来的大型货车靠道路右侧行驶避让时,车辆右后轮碾压到堆放在公路路面右侧建筑垃圾之上,造成车辆侧翻,聂某夯被甩出车外受伤,韩某华当场死亡的事故。此事故中原告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x元(3851.60元/年×20年);2、丧葬费x.50元(x元/年÷2);3、扶养费x.05元[其中聂某乙2676.41(2676.41元/年×2年÷2人),韩某某x.73元(2676.41元/年×20年÷3人),洪某x.91元(2676.41元/年×14年÷3人)]。以上费用合计x.5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片、现场勘验图片、事故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韩某华夜间无证驾驶无号牌无车前灯的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40%的损失。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X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有义务及时清理道路垃圾,保持公路畅运,而被告未能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13元(x.55元×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2元、丧葬费6280.5元、扶养费x.43元,合计x.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聂某甲、聂某乙、韩某某、洪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860元(案件受理费271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原告聂某甲、聂某乙、韩某某、洪某负担1144元,被告舞钢市X路管理所负担1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家东

审判员吕耀宇

代理审判员李某军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