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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中国教育电视台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10797号

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乙X号X层。

负责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女,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管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管理员,住(略)。

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盛鸿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康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中国教育电视台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中国教育电视台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原名称某北京市第一城市建设开发房屋管理经营公司第二房屋管理处,以下简称亿方物业二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方物业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孟某某,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委托代理人宋某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方物业二分公司诉称:中国教育电视台于1991年开始委托亿方物业二分公司管理其海淀区塔院小区迎春园X号(X号)楼共两套产权房,并签订了房屋委托代管合同,但其自2005年起拒绝支付迎春园X号1007房屋的委托代管费用,虽经亿方物业二分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现亿方物业二分公司依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X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发改[2005]X号文件、北京市建委《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某)住房物业服务费交纳问题的通知》即京建物[2006]X号文件、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9)第X号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X号文件、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X号文件精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教育电视台给付2005年至2008年的房屋委托代管费用5291.07元。

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辩称:涉案房屋已于2003年卖给了案外人李学白,2003年中国教育电视台与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于2005年6月过户完毕。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与李学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供暖费和物业费由其自行承担,亿方物业二分公司亦实际向李学白收取了供暖费。中国教育电视台于2007年12月6日向亿方物业二分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解除了上述房屋委托代管合同,故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自2004年起涉案房屋的供暖费和物业费均应由李学白承担,不同意亿方物业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1年8月5日,中国教育电视台(甲方)与亿方物业二分公司(乙方)签署了一份房屋委托代管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房产迎春园小区X号楼(X号)X号和X号房屋委托乙方管理。甲方于每年4月前交纳供暖费、电梯运行维修费、高某饮水泵费、房屋维修费、小区设施维修费、公用天线费。甲方如将房屋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在委托代管期内,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长年。

2002年12月,中国教育电视台与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签订代售公房协议书,约定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为中国教育电视台代售其在迎春园小区的X号楼丁门X号、X号楼X号、X号、X号楼X号、X号5套产权房,办理房改售房的相关手续,待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将房产证统一交给中国教育电视台。

2003年5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甲方)与李学白(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迎春园小区X号楼X室房屋以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售予乙方,并同意乙方享受楼房成新折扣率、工龄折扣率、教师购房优惠率,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办理产权登记,待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甲方将房产证交与乙方。乙方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有线电视、卫生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2005年1月26日,房屋管理行政机关为上述房屋发放了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学白。

2007年12月6日,中国教育电视台向亿方物业二分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称上述房屋已于2004年通过房改以成本价出售给北京110中学职工李学白,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现特通知亿方物业二分公司解除房屋委托代管合同。

同年12月13日,亿方物业二分公司回复中国教育电视台,称依据北京市发改委(2005)X号文件规定,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应承担物业服务费,故中国教育电视台应承担物业费。只要实际居住人单位或个人同意支付物业费,亿方物业二分公司也同意收取其费用,但因李学白单位不支付其物业费,自2005年至今尚未支付,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另查,依据亿方物业二分公司提交的缴费通知单,迎春园小区X号楼X室拖欠2005年电梯费、水泵费、维修费、小区设施费、管理费、垃圾费1605.87元,拖欠2006年至2008年的电梯费、水泵费、物业服务费、垃圾费、电梯检测费、避雷检测费3685.2元,每年金额为1228.4元。

再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9日发布了京发改(2005)X号文件即《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其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办法及收费标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某)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某)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2月8日发布了京建物(2006)X号《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某)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某)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某)购房人,仍应按照上述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和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主体维持不变,其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亿方物业二分公司提交的房屋委托代管合同、缴费通知单、房屋过户通知单,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提交的代售公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亿方物业二分公司与中国教育电视台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管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已于2007年12月就涉案房屋的物业委托管理,向亿方物业二分公司发出了解约通知,并已送达亿方物业二分公司。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国教育电视台的解约行为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本案现有证据表明,中国教育电视台已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将其自有的公有住宅即涉案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了外单位人员李学白,并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李学白为涉案房屋业主。同时,中国教育电视台亦已将产权变更事实告知了亿方物业二分公司。依据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购房人承担,故上述约定已变更了原公有住宅房屋即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主体。结合上述事实,中国教育电视台依法有权解除涉案房屋的房屋委托代管合同,在解约通知送达亿方物业二分公司时,双方就涉案房屋的房屋委托代管合同解除。据此,对于亿方物业二分公司要求中国教育电视台给付的物业管理费及代收代缴费,其中合同解除前的2005年至2007年的费用4062.67元应由中国教育电视台承担,对于亿方物业二分公司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给付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代管费用四千零六十二元六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靖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昕

书记员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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