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与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天水市秦州区X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天水市秦州区法制办干部。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天水市秦州区X镇农民。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辛某某,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0年我与被告的女儿顾某佩订婚,当时按农村风俗给被告及其亲朋给了看钱,又摆了20桌酒席,并在当时经媒人徐某林将彩礼x元交给被告,事后,我发现顾某佩和另一男孩经常在一起,所以我对家庭包办,媒人介绍的这桩婚姻不再抱有任何希望,便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要求,但被告断然拒绝。现状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彩礼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他没有给我给x元,钱我一分都没有见到。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正月26日,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女儿顾某佩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彩礼x元,后徐某佩与男网友联系频繁,二人产生矛盾。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照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女儿顾某佩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向原告收取彩礼的数额较大,且因收取彩礼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应将收取的彩礼给原告酌情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某某彩礼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婚约 某某 纠纷 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