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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信公司清流县电信局与胡某电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335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电信公司清流县电信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女,该局职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略)。

原告福建省电信公司清流县电信局与被告胡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付清电话费及违约金人民币773.6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某欠原告福建省电信公司清流县电信局人民币773.65元,于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由原告垫付,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金水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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