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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意诚广告有限公司、蔡某甲、颜某某、蔡某乙、大连傲视国际眼镜有限公司与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丰源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意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大连傲视国际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蔡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丰源大酒店。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春平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意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蔡某甲、颜某某、蔡某乙、大连傲视国际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视公司)与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丰源大酒店(以下简称丰源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4月1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中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丰源酒店、傲视公司提出上诉。2005年9月1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大民合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06年10月19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作出(2006)中民合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丰源酒店、傲视公司提出上诉。2007年8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大民合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6月18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终民合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广告公司、蔡某甲、颜某某、蔡某乙、傲视公司提出上诉。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4日广告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裁定书,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丰源酒店给付大连意诚广告有限公司37.5万元;傲视眼镜给付大连意诚广告有限公司37.5万元。

二、涉及大连意诚广告有限公司与蔡某甲、颜某某、蔡某乙、大连傲视国际眼镜有限公司、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丰源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同意至此终结,不再诉讼。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锐铭

审判员许晓东

代理审判员王某姝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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