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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

申请复议人无锡市滨湖区X街X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无锡太湖中华民族风情园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无锡太湖山水城旅游区发展总公司。

郑某某与无锡太湖中华民族风情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郑某某与无锡市滨湖区X街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浮村委)均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9)锡滨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某与大浮村委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与大浮村委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与大浮村委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孙晓敏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代理审判员马云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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